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荆州)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管理,规范基地运行,根据《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鄂知办〔2015〕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地是经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承担知识产权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
2、建设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完善或编纂知识产权教材,规范教学实践管理。
3、承接有关部门、企业委托的专项培训任务,主动面向社会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服务和公益性培训项目。
4、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以及合作交流等活动。
5、积极推动财政支持的知识产权研究、培训项目的实施。
6、负责建立健全培训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
7、负责基地的培训场所、培训设施等硬件条件建设,为基地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等保障条件,根据基地建设的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配套经费。
8、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汇报基地建设工作,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条 基地依托长江大学运行,在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和荆州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和荆州市知识产权局的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四条 基地设立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基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基地主任负责制”。工作领导小组由长江大学、荆州市知识产权局等单位的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湖北省有关方针和政策,明确基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2、负责基地组织机构的设立与变革;
3、审议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工作事项、重要管理规章制度;
4、审议批准基地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基地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
6、负责基地主任、副主任的聘任与考核;
7、组织协调人、财、物等资源,落实基地建设所需相关条件;
8、对基地进行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对基地进行评估和检查;
9、其他需要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或协调事务的管理。
第五条 基地设基地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基地主任的主要职责:
1、制订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基地正常运行;
2、制定基地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报基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基地年度工作报告;
3、编制基地年度经费预算报基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编制基地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4、负责基地的日常运行管理;
5、负责基地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的聘用与考核;
6、执行基地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向基地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基地工作。
第六条 基地设立基地办公室,挂靠长江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基地办公室负责对外联络、招生宣传、文件收发、财务管理、档案管理、项目申报、日常运行管理等。
第七条 基地设立教学办公室,挂靠长江大学法学院。基地教学办公室负责各项目培训活动的教学组织、师资安排、学员管理等。
第八条 基地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以任务为牵引、项目为纽带,实行“专兼结合”、“固定与流动结合”机制。
第九条 基地建设与运行经费以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经费纳入长江大学财务管理,按长江大学各类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开支和结算。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荆州)基地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