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培训(荆州)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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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1日 10:18 阅读:
•1: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状况还存在着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以及与面临的国际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①知识产权意识薄弱。2008年,全国42.6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申请了发明专利的约占企业总量的2.l%,获得发明专利权的约占企业总量的0.6%。目前我国自有品牌商品出口量占总出口量的比重不足10%,国内出口企业(外资企业除外)中拥有国内注册商标的不到20%。
②我国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律体系存在局部缺失,有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完善和修改。
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管理部门之间缺少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协调性差,管理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
④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中高收人国家水平。但知识产权执法水平不高,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
⑤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的能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层次较低。
•2: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措施:
(1).着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2).着力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氛围。
(3).切实加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宏观战略的对策研究。
(4).加强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5).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和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
(7).大力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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