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状况评价
(一)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状况
1.综合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
为了评价与反映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状况,本报告采用全国31个地区相关发展指数的平均值作为相应的全国知识产权发展指数。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进一步提升,2014年综合发展指数为63.74。
2.创造、运用、保护和环境稳步改善
如下图所示,总体而言,2010年至2014年,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环境进一步改善,各项指数基本呈现平稳增长。
2014年创造发展指数较2013年上升明显,由2013年的56.06上升为59.30。主要原因为:2014年各类主要类型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注册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创造结构进一步优化。
知识产权运用发展指数由2013年的61.44提升为2014年的61.98,其上升动力主要来自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利转让数量以及质押融资金额的提升。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指数2014年为65.60,较2013年略微回落。造成提升幅度变小的主要原因是,尽管知识产权司法受理案件与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数量保持了稳步上升态势,但是检察机关案件量、商标行政执法案件量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知识产权环境发展指数从2013年的67.71提升至2014年的68.08。这主要得益于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的不断优化,服务机构、人员数量逐年稳步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快速提高。
(二) 2014年地区知识产权综合发展状况
1.各地发展阶梯状分布明显
根据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全国31个地区间呈现阶梯状分布,但在中西部地区四川省表现出一枝独秀的局面。具体可归为5类。
第一类:粤京沪浙苏综合发展指数位居前列,是综合发展指数高于80的地区。第二类:综合发展指数低于80、但高于70的地区,包括山东、福建、四川和安徽。其中四川和安徽均为首次跨越70的门槛。第三类:综合发展指数低于70、但高于60的地区,包括湖北、河南、辽宁、陕西、天津、湖南、重庆、云南、河北、黑龙江。第四类:综合发展指数低于60、但高于50的地区,包括吉林、广西、江西、贵州、新疆、内蒙古、甘肃和山西。第五类:综合发展指数在50以下的地区,包括宁夏、海南、青海和西藏。
2.区域间不平衡性显著
全国的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呈现出东、中、西部地区逐级递减的趋势,具有显著的区域间不平衡。这主要源于各地区经济发展和市场发育水平不平衡,也源于地区产业分布不平衡。
从2014年的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来看,综合发展指数较高的地区大多经济基础较好,知识产权资源集中。总体来看,指数超过80的地区中,除北京以外,广东、上海、浙江、江苏全部属于沿海地区。
从经济区域来看,东部10个省市中,综合指数在80以上的有5个,分别是广东、北京、上海、浙江和江苏,介于70与80之间的有2个,分别是山东和福建。中部及东北地区的9省中,安徽综合指数超过70,超过60的有湖北、河南、辽宁、湖南和黑龙江6个省,黑龙江系首次综合得分超过60。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中,四川的综合指数得分超过70,陕西、重庆、云南的综合指数得分超过60,其中云南是首次得分超过60,其他省区市的得分均在60以下。
(三)2010年至2014年地区知识产权综合发展趋势
1.各地区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水平平稳增长
近5年来,全国各地区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保持平稳增长,各地区年均增幅的中位数为3.33%。可以看出,年均增幅最大的是西部的陕西,增幅为6.42%;其次是中部的安徽、湖北,增幅分别为5.99%和5.72%。广东、北京、浙江等省份增幅较小,原因不难理解,经过多年高速发展,这些地区已经开始进入一个增速放缓期。
2.中西部地区增幅较大
2010年至2014年,从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变化来看,全国各个地区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全国1/3以上地区综合发展指数提升幅度超过10个分值。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提升幅度最大的是陕西、安徽、湖北、重庆、黑龙江、四川等地区。由于设定2010年为基期带来的影响,并没有地区跨越了20分提升线。
3.各地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开始放缓
从31个地区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变化来看,2007年至2010年,我国经过了一个快速增长时期,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综合发展水平呈现逐年拉大趋势。但是,2010年以来,各地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开始放缓,进入一个相对稳定发展阶段。与2013年相比,2014年最发达地区与最不发达地区综合发展指数平稳发展。这除了与近年来经过快速发展后,各地增长出现减缓趋势有关,同时也因基期及算法设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发达地区的离群数值有关。
二、地区知识产权创造发展状况评价
知识产权创造指数主要从创造的数量、质量以及效率等三方面来衡量。其中,创造数量主要包括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量、注册量或登记量;创造质量包括相关知识产权的结构性指标,如发明专利申请比例,维持性指标,如专利维持率、注册商标续展率等,以及其他能够反映知识产权质量的一些指标,如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等;创造效率则主要是包括知识产权的人均拥有量、单位投入的知识产权产出等指标。
根据2014年知识产权创造发展指数,全国大致可分为如下5类地区。
第一类是创造发展指数高于80的地区,这类地区知识产权创造活动非常活跃,包括北京、广东、上海;第二类是创造发展指数低于80、高于70的地区,这类地区知识产权创造发展迅速,包括江苏、浙江。与2013年比,除了位次微调以外,前两类的省份几乎没有变化;第三类是创造发展指数低于70、高于60的地区,包括山东、安徽、四川、福建、陕西、重庆、天津、辽宁,这类地区处于稳定的追随期,新加入了5个省市;第四类是创造发展指数低于60、高于50的地区,包括黑龙江、云南、湖南、河南、湖北、贵州、吉林、广西、西藏、海南,这类地区处于发展初级阶段;而其余地区的创造发展指数低于50,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仍需继续大力发展。与2013年相比,这三个区段的数量也没有太大变化,这表明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需要各地方艰苦、长期的努力。
三、地区知识产权运用发展状况评价
对地区知识产权运用发展状况的评价,报告主要从运用活动的数量和取得的效果这两方面来考虑。其中,运用数量主要包括主要类型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许可转让等活动的数量,运用效果主要包括此类活动获得的金额,包括实际金额和合同金额等。
根据运用发展指数,全国可分为5类。
第一类是运用发展指数高于80的地区,只有广东一省;第二类是运用发展指数低于80、高于70的地区,包括浙江、北京、江苏、福建、上海、山东和四川;第三类是运用发展指数低于70、高于60的地区,共有10个省份,包括安徽、河北、陕西、江西、吉林、辽宁、黑龙江、湖北、天津和河南;第四类是运用发展指数低于60、高于50的地区,包括湖南、重庆、云南、山西、内蒙古、贵州和广西;第五类是运用发展指数低于50的地区,包括新疆、甘肃、海南、宁夏、青海和西藏。
四、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状况评价
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个方面。本报告主要用案件量及相关的指标来衡量保护取得的效果。原因是,保护类案件数量的多少不仅可以直接反映不同省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程度,而且还可以间接反映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保护需求的旺盛程度。
根据保护发展指数测算,全国可分为5类。
第一类是保护发展指数高于80的地区,包括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北京、湖北、山东、福建;第二类是保护发展指数低于80、高于70的地区,包括河南、四川、安徽3省;第三类是保护发展指数低于70、高于60的地区,包括湖南、河北、辽宁、重庆、云南和广西;第四类是保护发展指数低于60、高于50的地区,包括天津、黑龙江、陕西、江西、新疆、贵州、甘肃、内蒙古、吉林和山西;第五类是保护发展指数低于50,包括海南、宁夏、青海、西藏。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数量都保持上涨的趋势。2014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与2013年相比分别上涨了约7个百分点。2014年知识产权司法处理的案件与行政执法案件的数量相比,两者保持着2:1的比例,前者差不多是后者的两倍。
五、地区知识产权环境发展状况评价
知识产权环境主要考量制度环境、服务环境以及知识产权意识环境三个方面。其中,制度环境主要考察法规、规章、战略、规划的制定情况;服务环境主要考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人员分布情况;意识环境反映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是从主要类型知识产权人均申请量以及各地区对知识产权政府网站的访问量来测评。
根据知识产权环境发展指数,全国可分为5类。
第一类是知识产权环境发展指数高于80的地区,包括广东、北京、上海、浙江、山东和江苏;第二类是环境发展指数低于80、高于70的地区,包括安徽、辽宁、河南、湖北、四川、福建、天津和陕西;第三类是环境发展指数低于70、高于60的地区,包括湖南、重庆、新疆、云南、黑龙江、河北和内蒙古;第四类是环境发展指数低于60、高于50的地区,包括江西、吉林、贵州、广西、甘肃、宁夏和青海;第五类是环境发展指数低于50的地区,包括山西、海南和西藏。最后两个位段的省份从2013年的12个减少到10个。
六、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的国际比较
(一)总体发展状况的国际比较
1.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处于世界中上游
2.我国知识产权地位快速提升
从2008年到2013年的6年时间内,美国、日本、韩国、德国4国的得分稳居前4位,我国排名逐年快速上升,从第19位快速跃升至第9位,由中游偏下的位置一跃达到世界中上游水平。
3.能力、绩效、环境所处位次不均衡
2013年,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总指数下的3个一级指标能力、绩效、环境指数分别处于世界第3位、第3位和第30位,从排名上看,三个一级指标的排名位次极不均衡。但从得分上看,我国在3个一级指标分别得分63.57、48.56和40.93,差异程度明显小于排位。
(二)知识产权能力发展状况的国际比较
1.我国知识产权能力位居世界前列
2013年,我国的知识产权能力指数得分达到63.57分,较2012年提升0.46分。排名虽较上年未有变化,紧随美国、日本之后,保持在样本国家的第3位。
2.我国知识产权能力世界排名稳步提升
在2008到2013年6年的时间内,我国在知识产权能力方面的国际排名稳步提升,从2008年的第10位提升至2013年的第3位。
3.我国知识产权能力发展结构相对均衡
从各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对知识产权能力指数的贡献程度看,2013年,多数样本国家创造和管理对知识产权能力指数得分的贡献不高,我国的知识产权能力指数发展同样呈现均衡发展的态势,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对能力得分的贡献程度相对均衡。
(三)知识产权绩效发展状况的国际比较
1.我国知识产权绩效水平与美日仍有较大差距
2013年与2012年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绩效指数由46.41提升至48.56,排名第3位,但得分与领先国家差距较大,仅为美国、日本的一半。2008年至2013年间,我国的绩效指数世界排名一直稳居世界前列,并从2008年的第5位稳步升至2013年的第3位。
2.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美国国际影响力的贡献程度是创新贡献度的两倍,体现了知识产权极强外延性,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对绩效指数得分的贡献与创新贡献度仅为1:1的比例,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四)知识产权环境发展状况的国际比较
1.我国知识产权环境与主要国家差距较大
2013年,我国知识产权环境指数得分40.93分,在样本国家中排名第30位,我国知识产权环境指数的得分从绝对分值方面与能力指数、绩效指数的差距并不大,但是由于环境指数世界各国得分与标杆差异明显偏小,因此相近的绝对得分排名却不甚理想。
2008年至2013年,我国知识产权环境指数的世界排名一直在排名第28位至第30位左右上下徘徊,尽管我国已经采取了诸多措施改善知识产权的外部环境,得分也有稳定提升,但是排名位次变化不大,也体现了环境建设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工程。
2.知识产权市场和文化环境亟待优化
从2013年各国产权制度、市场、文化环境指数对环境指数得分的贡献程度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环境指数中,贡献度最高的指数是知识产权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对得分的贡献明显不足,然而从国际上环境指数得分较高的国家日本、瑞士、芬兰等国家的发展结构来看,知识产权的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的贡献程度很高,三种环境的贡献程度几乎达到了1:1:1的平衡,而目前我国的制度环境贡献与市场环境、文化环境的贡献之比为2:1:1,结构有待调整,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亟待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