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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摘编)
2017年03月21日 10:29  阅读:

《2015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环境等4个方面对全国及各省级区域2015年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和2010年至2015年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进行了较为全面客观的评价和分析。

一、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状况评价

(一)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状况

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指数以2010年为基期年份,设置2010年综合及创造、发展、保护、环境发展指数为100分,并对2010年至2015年的全国数据进行测算。

1.综合发展水平稳步提升

如图1所示,2010年以来,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稳步上升,至2015年已达到187.35分,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稳步发展阶段。

2.创造、运用、保护和环境发展状况进一步改善

总体而言,2010年至2015年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环境发展状况进一步改善,各项指数呈现平稳增长。知识产权创造发展指数2010年的100分稳步上升至2015年的164.83分;运用发展指数由2010年的100分稳步上升至2015年的174.48分;保护发展指数由2010年100分上升至2015年211.75分,上升幅度明显;环境发展指数从2010年的100分提升至2015年的198.33分。

(二)2015年地区知识产权综合发展状况

1.地区发展不平衡依然明显

全国的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呈现出东、中、西部地区逐级递减的趋势,具有显著的区域间不平衡。既反映了各地区经济发展和市场发育水平的不平衡,也反映了地区间产业分布的不平衡。

2.地区间发展状况基本保持“齐步走”

如图2所示,2015年地区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位次并无显著变化,超半数地区位次未发生变化,位次提升较快的地区是贵州,名次上升了2位。地区间知识产权发展基本保持齐步向前的状态。

3.地区间知识产权创造水平差异相对明显

整体来看,各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环境发展状况等四项要素指数与综合指数的变动方向一致。各地知识产权创造指数区别较大,相比其他因素,后发地区知识产权创造更显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创造方面的工作,夯实发展基础。

4.领先地区知识产权工作更为均衡

从位居前列的地区来看,除湖北、陕西等个别省份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环境的变动趋势比较平滑,这些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成熟度越来越高。而居于后端区域的省份,如新疆、内蒙古、宁夏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环境变动较大,说明这些地区不同年份知识产权工作重点和优势变化较大,发展还不稳定、不均衡。

(三)2010年至2015年地区知识产权综合发展趋势

1.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水平总体增长平稳,中西部地区增幅较大

6年来,全国各地区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保持平稳增长,各地年均增幅的中位数为2.83%。其中,年均增幅最大的是安徽、湖北,增幅分别为5.32%和5.28%;北京、广东、浙江等省份增幅较小。

2.各地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开始放缓

2010年以来,各地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开始放缓,进入一个相对稳定发展阶段。这与近年来经过快速发展后,领先地区增速出现减缓趋势有关。

二、地区知识产权创造发展状况评价

知识产权创造指数主要从创造数量、创造质量以及创造效率等三方面来衡量。其中,创造数量主要包括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量、注册量或登记量;创造质量包括相关知识产权的结构性指标,如发明专利申请比例,维持性指标,如专利维持率等;创造效率则主要是包括知识产权的人均拥有量、单位投入的知识产权产出等指标。

根据2015年知识产权创造发展指数,全国大致可分为如下5类地区:

第一类是创造发展指数高于80的地区,这类地区知识产权创造活动比较活跃,包括北京、广东、上海、江苏;第二类是创造发展指数低于80高于70的地区,这类地区知识产权创造发展迅速,包括浙江、山东、福建。与2014年比,新增两个省份知识产权创造指数超过70分;第三类是创造发展指数低于70分高于60分的地区,包括四川、安徽、福建、天津、重庆、辽宁、湖南、湖北,这类地区处于稳定的追赶期,新加入了5个省市;第四类是创造发展指数低于60分高于50分的地区,包括黑龙江、陕西、河南、云南、贵州、吉林、河北、甘肃、海南、山西,这类地区处于发展初级阶段;而其余地区的创造发展指数低于50分,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

三、地区知识产权运用发展状况评价

对地区知识产权运用发展状况的评价,主要从运用的规模和效益两方面来考虑。其中,运用规模包括主要类型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许可转让等活动的数量,运用效益包括此类活动获得的金额(实际金额和合同金额)以及软件业务出口额、专有权利使用费和许可费等。

根据运用发展指数,全国可分为5类:

第一类是运用发展指数高于80分的地区,包含北京和广东;第二类是运用发展指数低于80分高于70分的地区,包括江苏、浙江、上海、山东;第三类是运用发展指数低于70分高于60分的地区,共有10个省份,包括湖北、四川、福建、安徽、陕西、天津、辽宁、河南和河北;第四类是运用发展指数低于60分高于50分的地区,包括湖南、黑龙江、江西、重庆、内蒙古、吉林、云南、广西、甘肃、贵州和山西;第五类是运用发展指数低于50分的地区,包括宁夏、新疆、青海、海南和西藏。

总体来说,2015年各地区知识产权运用效益的贡献度增长稍快,不同类型知识产权运用活跃度呈现地区差异,多数省份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提升。

四、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状况评价

(一)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数量增长

2015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与2014年相比分别上涨了约12个百分点。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处理的案件与行政执法案件的数量相比,两者保持着2:1的比例。

(二)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继续向少数地区集中

根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指数得分,与2014年相比,2015年居于前10位的省份略有变化,其中广东、山东、上海、浙江、江苏、福建、北京、湖北、河南、安徽等地位居全国前10位。从省份分布情况看,知识产权司法案件仍然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

(三)粤浙苏沪等地区行政保护工作突出

2015年,从全国来看,各省区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得分有所下降,但专利行政案件量与海关知识产权备案比2014年有所提高,商标行政案件量与版权行政案件量等下降幅度较大。按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数得分,浙江、广东、江苏连续三年居于前3位,名次略有变化,福建、上海、山东、湖北、北京等省市领先于其他地区。

就具体指标而言,江苏、浙江、湖南、广东、山东2014年专利行政保护指数得分较高;商标行政保护指数2014年整体有所回落,广东、浙江、江苏、湖北等省基本持平;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较好和外向型经济的因素,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多集中在广东、浙江、福建、江苏、上海、山东和北京等地。

五、地区知识产权环境发展状况评价

(一)知识产权制度、服务、意识三者发展不均衡

知识产权环境发展指数的构成来看,各地区制度、服务、意识对知识产权环境的贡献存在较大差异。较之制度因素,在发达地区服务与意识等因素对环境发展指数的贡献更大。其中,内蒙古、安徽、湖北、山东、河南、贵州、云南、甘肃、新疆环境发展指数更依赖于制度因素。

(二)地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根据制度环境指数得分,山东连续4年居于全国首位,安徽、广东、浙江、上海、辽宁、河南、湖北、新疆、云南、北京等地得分超过80分。与2014年相比,贵州省上升显著,同时,低于60分的地区由9个变为6个,成绩显著。

(三)京粤沪地区知识产权服务水平领先

2014年全国知识产权服务环境出现整体性提升。根据知识产权服务指数得分,北京、广东、上海、江苏、浙江居全国前5位,得分都超过90分。从服务机构数量来看,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五地两年都保持位居前列。绝大部分地区与2014年相比,均有不同幅度的增长;2015年与2014年相比,江苏、浙江、山东、四川等地知识产权服务人员数量有进一步的增长。

(四)各地知识产权意识整体提升明显

根据意识环境指数得分,近年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重庆、天津、山东和陕西位居全国前10位,没有发生变化;2015年每万人口专利申请受理量和每万人口商标申请量较大的地区仍然是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地,与2014年相比保持稳定;新指标每万人口版权登记量中表现突出的是北京和上海;从知识产权政府网站访问量来看,北京、浙江、江苏、广东居于前4位。

六、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的国际比较

(一)总体发展状况的国际比较

1.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水平稳步提升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水平位居世界中上游,于2014年成功超越瑞典,世界排位由第9位上升至第8位。较之2013年,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总指数得分从53.45提升至55.38,在动态的环境下,总体实力与世界一流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2.我国知识产权地位进入稳定提升期

我国排名经历2010年至2011年的快速提升后,逐年稳步提升,2012年至2014年,每年提升1个位次,知识产权发展的总体水平进入稳定提升期。

3.能力、绩效、环境所处位次不均衡的现象未有改善

2014年,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总指数下的3个一级指标能力、绩效、环境指数分别处于世界第3位、第3位和第30位,与2013年持平。从排名上看,三个一级指标的排名位次依旧不均衡。但从得分上看,我国在三个一级指标分别得分64.94、53.20、42.32,指标得分标准差较2013年由8.62提升至9.23,能力、绩效两指数与环境指数之间的差异有缓慢拉大的趋势。

(二)知识产权能力发展状况的国际比较

1.我国知识产权能力稳居世界前列,并持续增强

2014年,我国的知识产权能力指数得分达到64.94分,较2013年提升2.27分。排名较上年未有变化,紧随美国、日本之后,保持在样本国家的第3位。从得分上看,我国与美国、日本的得分差距进一步缩小,缩小幅度分别达到2.27分和6.94分。

2.我国知识产权能力世界排名步入平台期

2010年到2014年,我国在知识产权能力方面的国际排名稳步提升,从第5位提升至第3位。自2012年我国知识产权能力进入世界前3位之后,至2014年,我国排位一直保持相对稳定。

3.我国知识产权能力发展结构相对均衡

2014年,多数样本国家创造和管理对知识产权能力指数得分的贡献不高,我国的知识产权能力指数发展同样呈现均衡发展的态势,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对能力得分的贡献程度相对均衡。受到全球经济形势影响,知识产权许可贸易增速进一步放缓,运用指数比上一个年度提高1.20分,增幅最小,仅提高2.18%。

(三)知识产权绩效发展状况的国际比较

1.我国知识产权绩效稳居世界前列,与美日差距不断缩小

2014年,我国的知识产权绩效指数得分达到50.20分,较2013年提升3.96分。排名较上年未有变化,紧随美国、日本之后,保持在样本国家的第3位。从得分上看,我国与美国、日本的得分差距快速缩小。另外,在2010年到2014年5年的时间内,我国在知识产权绩效方面的国际排名始终稳定在第3位或第4位。

2.我国知识产权创新贡献度快速提升,国际影响力提升相对滞后

2014年,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和创新贡献度对绩效指数得分的贡献比例约为2:3,与2012年约1:1的贡献比率相比,创新贡献度对绩效指数贡献有所提高。

(四)知识产权环境发展状况的国际比较

1.我国知识产权环境与主要国家仍存较大差距

2010年至2014年,我国知识产权环境指数的世界排名一直处于相对较低的排位,从得分变化趋势看,2012年至2014年的三年间,尽管排位一直处于30位,得分从40.34、41.83分提升至42.32分,呈现稳步提升趋势,但由于与环境指数得分与领先国家差距较大,因而位次提升不明显。

2.知识产权市场和文化环境改善不明显

从2014年各国产权制度、市场、文化环境指数对环境指数得分的贡献程度可以看出,在我国知识产权环境指数中贡献度最高的依然是制度环境指数,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对得分的贡献明显不足的情势依然存在。从得分角度看,2014年,我国市场环境指数和文化环境指数得分分别比上一个年度提高0.57分和1.73分,同比增长仅1.76%和6.54%,增速仅能保持与样本国家得分的平均增速持平,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的改善不甚明显。(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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