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工作,加快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平台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是科学研究的组织机构,包含各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工程)中心、研究基地(院、所)等公共研究技术平台。学校将之分为四个层次,即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和院(系)级。
第三条 科研平台是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育科学技术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以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针对我校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开展创新性研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科研平台的建设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科研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能是:
1.制定学校科研平台发展规划;
2.主管科研平台的立项审批、经费投入、检查评估和验收等;
3.聘任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科研平台主任;
4.指导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5.遴选、推荐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能是:
1.组织科研平台的立项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
2.审核科研平台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3.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的管理和建设过程的监督;
4.负责科研平台的年度考核;
5.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组织申报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
第七条 科研平台所依托的院(系)主要职能是:
1.组织科研平台的立项申请;
2.提供科研平台建设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3.落实科研平台的人员配备;
4.组织做好科研平台检查评估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5.遴选、推荐科研平台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科研平台主任;
6.对科研平台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计入本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八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1.编写科研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负责科研平台建设的具体实施;
3.编写科研平台的年度报告、检查评估报告;
4.制定科研平台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节 科研平台立项
第九条 科研平台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重点学科、科研平台发展规划;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具有鲜明、突出的特色,研究成果在国内有一定影响;
3.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比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稳定的学术研究梯队,人员年龄、学历、职称与知识结构合理,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4.在该研究方向上有省部级科研项目支撑,并且能够从国家、省部、地方及企事业单位不断地争取到科研项目和经费;
5.拥有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相关硬件设备和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
第十条 科研平台主任的任职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符合科研平台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院(系),可根据学校有关文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经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处对提交的《长江大学科研平台立项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同行专家评审的科研平台立项申请,由科学技术处报送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建设的科研平台,由依托的学院(系)组织填写《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见附件2),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并聘任科研平台主任,正式立项建设。
第三节 科研平台建设与实施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学校依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建设经费。学校保证科研平台运行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科研平台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和维护,应有专人负责,文档资料和使用记录应规范齐全。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的设立:
1.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院(系)提名,科学技术处审核,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聘任;
2.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院(系)提名,科学技术处审核备案;
3.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该研究领域的同行专家,一般由7~9人组成,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实验室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应尽量吸收年富力强的同行专家。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能是审议科研平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科研平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审议科研平台重大设备、仪器的购置和研制。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科学技术处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主任根据《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规划书》的要求安排建设,制定具体的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的建设,应考虑跨学科、跨院(系)的基础平台建设,能够共享的仪器、设备、装置,由学校统筹规划,不搞重复建设。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装置的购置
1.科研平台仪器、设备、装置的购置必须填写年度科研平台设备计划,大型仪器、设备装置的购置必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购置;
2.科研平台建设需要自行研制的仪器、设备、装置,必须经学术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后,方可实施,研制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建设期间,其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科研平台建设规划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院(系)须报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再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研平台每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科学技术处和依托的院(系)汇报年度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科研平台建设、拨付下一年度建设经费和验收的依据。汇报的内容必须真实,符合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依托院(系)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科研平台负责人、研究人员、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两个月不在岗的科研平台负责人,依托院(系)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科学技术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科研平台每年检查评估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较差”三个等次。评估结果优秀者,给予一定的奖励;评估结果较差者,将暂缓建设项目进行,进行分析和整改,半年后组织复评,复评后结果仍较差者,将取消科研平台建设资格。
第四节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采取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可依托相关院(系)或学科,行政上实行学校二级单位直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平台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对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科研平台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
第二十六条 科研平台研究人员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流动编制成员。根据学校目前状况,在一定时期内,科研平台的学术带头人可以不作为机构的固定专职研究人员,只是作为机构流动编制成员承担科研机构的相关工作,其行政上、经济上属于院(系),可以承担院(系)的工作。
第二类:固定专职研究人员。实行科研编制,行政上属于科研平台机构,经济上与挂靠院(系)脱钩。各科研平台固定专职研究人员的人数,由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类:专职行政管理人员。行政上属于科研平台,经济上与挂靠院(系)脱钩。部分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可以聘请非事业编制人员或其他形式的合同工作人员担任。各科研平台专职行政管理人员由2-4人组成,学校根据科研平台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决定。行政管理人员由平台主任、办公室主任,科研管理员和仪器管理员组成。
科研平台研究人员的党员组织关系、工会活动、研究生管理等可以挂靠相应学科的院(系)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平台研究人员的待遇:
1.固定专职研究人员由学校统一发给科研岗位津贴;
2.流动编制成员可以领取所在院(系)的酬金,同时也由学校统一发给科研岗位津贴;
3.科研平台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酬金,由学校按照行政人员岗位津贴有关规定统一发放。专职行政管理人员由学校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确定行政级别。
第二十八条 科研平台应加大对国内外开放的力度,根据自身的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发布开放课题指南,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可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从事合作研究或担任顾问,依托院(系)应给客座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科研平台应定期举办学术报告会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科研平台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科技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科研平台相关科学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三十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科研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等均应署名科研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由学校下拨,建立科研平台专项经费本,科研平台主任负责经费的支配使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投入的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设置开放基金、资助开放科研项目、引进必要的技术、改善科研平台环境条件及日常运行开支等。日常运行开支主要包括学术活动经费、科研平台宣传经费、设备维修经费、办公经费等。
第三十三条 科研平台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学校主管部门报送长江大学科研平台机构研究计划,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学校主管部门报送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年度检查材料,作为年度检查和发放科研岗位津贴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科研平台机构冠名中应含“长江大学”,如 “××重点实验室长江大学分室”。科研平台机构的对外学术交流、签订科研合同等活动,必须以长江大学的名义,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维护和提高学校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声誉。
第三章 科研平台的验收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科研平台的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建成后,由科研平台主任填写验收申请书,依托院(系)进行审查,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报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科研平台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名国内同行专家组成,科研平台验收实行回避制度,科研平台的人员、依托院(系)人员、聘任的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七条 验收专家组按科研平台建设规划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科研平台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学术交流、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由学校发文批准科研平台挂牌,正式开放运行。
第三十九条 校级以上科研平台的验收按主管部门科研平台验收文件规定执行。学校由科学技术处牵头,组织相关院(系)配合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科研平台机构的任务是取得高端成果。因此,每年只考核科研平台的流动编制成员与固定专职研究人员的成果是否达到要求。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参照学校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 每年年底,由科学技术处按照考核指标要求对科研平台进行考核。对符合要求的科研平台,评定为合格,机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当年的岗位津贴;对不合格的科研平台,根据情况,适当扣发机构人员的岗位津贴。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依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院(系)可以根据本院(系)学科特色和社会需求及为社会经济、地方、行业服务的能力,参照本办法成立学院(系)级的研究机构,院(系)要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长大校发[2010]90号文件同期执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立项申请书》格式
封面: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学院(系)、实验室负责人
内页格式:
一、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二、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三、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四、主要建设规划(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和预期成果)、预期目标和达到的水平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硬件和软件条件)
六、科研队伍现状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建设规模和预算
八、开放运行设想
九、实验室依托学院(系)意见(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等)
十、专家评审意见
十一、科技处意见
十二、科研平台建设领导小组意见
附件2:
《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格式)
封面: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学院(系)、实验室负责人
内页格式:
一、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期达到的目标
二、学术梯队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1)学术带头人介绍
(2)实验室研究人员情况
(3)人才培养能力
(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三、建设规模
(1)建设经费概算、具体实施计划
(2)主要购置(研制)的仪器、设备、装置(附清单)
(3)基建建设、落实情况
四、预期取得的研究成果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学院(系)给予的支持(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等)
七、实验室建设、运行、开放的设想
八、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意见
九、依托学院(系)意见
十、科技处审核意见
十一、学校重点学科、科研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