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技工作的发展与繁荣,积极支持广大教师申报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培养和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加强学科建设,扶持新兴学科,培植优势特色学科,学校设立长江大学科研发展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条 科研发展基金主要来自学校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的管理费、校长基金拨款和校外捐赠。
第三条 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校内项目、各级各类项目的申报评审费、成果鉴定资助费、专利申报与维持费、学会及科协活动费、学术活动、重点实验室建设、科技工作的日常管理等。
第四条 校内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预研项目、优秀青年教师科研支持计划、校级科研创新团队、校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和人才引进项目。
第二章 资助额度
第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前期预研项目是指申报当年通过国家基金委2/3及以上专家评审而没有立项的项目,前期预研项目每项支持1.5万元;
优秀青年教师支持计划参照《长江大学优秀青年教师科研支持计划》执行。
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参照《长江大学科研创新团队遴选与管理办法》执行。
重点实验室建设费用主要用于开放基金项目、学术交流、成果资助等;学校对重点实验室的资助经论证确定。
人才引进项目在科技处进行立项管理,由人事处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确定资助经费。
校内项目经费仅限本课题研究使用,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 立项及资助
第六条 校内项目每年支持一次,研究周期为1-2年。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主持人填写《长江大学校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经所在院(系)或所在学科组初审,由科学技术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综合评审或请校外专家函审,报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校内科研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主持人应填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送科学技术处审查备案,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
第九条 科学技术处每年对校内科研项目进行检查和评定。对进展顺利、有发展前景的项目推荐申报上级有关计划;对已完成项目全部任务的及时组织评议或鉴定;对进展不明显或没有按计划任务书要求进行的项目限期改进,退回剩余经费;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严重违反科研财务纪律的项目主持人除取消当年资助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外,三年内不受理项目申请。
第十条 每年12月31日前受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必须将年度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送科技处,报告须内容翔实、严谨、规范。
第四章 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校内科研项目根据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建账管理。经费的报销经科技处签字后到学校计划财务处报账。
第十二条 校内项目不得提取奖酬金、支付劳务费和招待费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长大校发[2010]90号文件同期执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原校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