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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石化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1-06-29   点击数:

石油、石化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1996年4月6日由国家保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联合下文印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促进石油、石化工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油、石化工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石油、石化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战争及临时宣布的紧急备战时期,全国及各大地区军用石化产品(为国防尖端产品、常规武器及军队运行所使用的石油液体燃料、润滑油脂、高功能合成材料)的运输、储备计划和执行情况;
2、全国的军用石化产品的供应计划和总储备量。
二、机密级事项
1、国家石油、石化工业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重大政策措施;
2、为尖端武器、尖端技术装置配套的石化新材料的研制、生产、产量及产品性能的关键部分;
3、军用石化产品的产量、储备和运输计划及执行情况;
4、尚未公开的国家有关对外合作开采油气资源、重大石化引进项目及技术的决议和指示;
5、对外招标区域的油气资源综合评价报告,总体开发设计方案;
6、重大石油、石化引进项目、技术的用汇计划;
7、列入国家重点对外合作开发的石油、石化项目谈判方案、底牌、招标和投标的标底,内部协调的具体方案;
8、勘探开发我国石油资源活动中,涉及与相邻国家有争议地区、海域的资源发现及其评价和决策;
9、勘探开发我国石油资源活动中,涉及与相邻国家和地区的规划方案,合作对象的选择、合作方式及谈判策略;
10、未公布的国家对石油以及主要石化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价格调整的政策、方案;
11、通过特殊渠道获得的石油、石化工业先进的技术、设备及其来源;
12、全国输油、输气管线及战备油库的坐标;
13、全国石油库存的分布、统计数字及有关资料。
三、秘密级事项
1、石油、石化工业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技术评价报告;
2、石油、石化工业重要生产物资年度进出口计划和未公布的控制外汇金额;
3、主要石化出口产品的成本和换汇成本;
4、涉外案件中我方的方针和对策;
5、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以及智力引进中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6、同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或敏感地区签订的经济技术协议、项目计划;
7、尚未公开的石油、石化工业的污染环境的监测数据和危害程度。
第四条 石油、石化工业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按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第五条 石油、石化工业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工作秘密”(指在国家机关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保护。
第六条 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一经公布自行解密。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6年4月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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