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调动广大人文社科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扶持和促进人文社会科学快速发展,学校设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基金(简称校社科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从年度预算中,每年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专项资金作为校社科发展基金,用于培育重点项目、资助学术著作出版、实施纵向项目配套、开展科研平台建设。
第二章 培育重点项目
第三条 学校注重对具有前瞻性和原创性、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培育和资助。学校聘请校内外专家撰写并发布校社科基金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应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关注社会热点、注重学科交叉、紧密结合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优势与特色。
第四条 校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和立项
1.校社科基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具体时间以当年发文通知为准;
2.申请者应是我校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
3.已承担各级人文社科项目的负责人,项目未完成时不得申请校社科基金项目;一个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校社科基金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未获得校社科发展基金资助的申报项目;
4.申请校社科基金项目须填写《长江大学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申请者所在院(系)应对申请书进行认真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集中后报送校科学技术处;
5.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校社科基金项目的实施管理
1.项目承担者应严格按申请书研究内容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接受院(系)检查和监督,院(系)应在时间和条件上给予保证和支持;
2.因故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研究计划时,项目负责人须提前3个月向科学技术处提交经院(系)审核的申请延期报告(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一年);不及时提交申请延期报告或无故拖延项目完成期限者,学校中止项目执行,收回剩余资助经费;
3.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因故(含出国)不能连续开展课题研究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院(系)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科学技术处备案;超过一年者,中止项目执行,收回剩余资助经费;
4.项目研究期限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要准备结题材料,包括鉴定结题审批表,课题研究总结报告,有关的研究报告、著作、资料和论文等材料,及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
5.校社科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含知识产权、专利等)属学校所有,不得擅自出售、转让。研究成果符合成果奖励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成果奖励。
第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参与国家及省部级基金项目指南的设计编写,如被采纳收录,每项分别给予1万、0.5万元的资助。
第三章 资助学术著作出版
第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出版优秀学术著作。根据出版社级别和著作的学术水平,每部学术著作资助的额度为2-3万元。
第八条 申请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资助的著作应是学术著作,申请人应为第一作者;
2.申请资助出版的著作如是课题研究成果,应已通过专家鉴定,申请人应为著作完成人;
第九条 重点资助以下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科学出版社、三联书店、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范围:
1.工具书、论文集;
2.教学用书、考试辅导性书籍及其他阐释性普及读物;
3.不需要资助出版费用的著作;
4.已经获得出版资助的著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填写《长江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书》,并附下列材料:
1.书稿前言、目录和内容简介;
2.不低于70%的书稿内容和与书稿相关的研究论文等前期研究成果;
3.出版合同复印件。
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以项目的形式进行管理,以学术著作按出版合同正式出版作为项目结题条件。逾期未按出版合同正式出版学术著作,学校收回剩余资助经费。
第四章 配套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对于获批的省部级及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纵向项目,学校按1:1的比例进行经费配套,每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目配套经费实行申报审批制。申请项目配套经费的基本条件为:
1.申请配套资助的项目应是以长江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我校在岗在职的教师;
2.项目进展顺利,通过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人填写《长江大学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配套经费申报表》,经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是否给予配套经费以及配套经费额度。
第十五条 项目配套经费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第五章 科学研究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重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平台的建设,鼓励单位与学者个人组建学术团队,凝练学术方向,建设研究平台,以项目形式申请5-10万元的平台建设经费。
第十七条 人文社科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参照《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校社科发展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参照《长江大学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校社科发展基金的开支范围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经批准的小型会议费、国际交流与合作费、低值易耗品、印刷费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受到校社科发展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在发表论文、出版学术专著时均应署名“长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基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