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学术行为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规范科研工作者的学术行为,提高我校科技工作者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制定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引导我校广大科研人员正确对待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的名利问题。
第三条 科技工作者应以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繁荣学术研究、推动经济社会进步、促进优秀科技人才成长、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使命,以服务地方、服务行业、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代表学校对科技工作者违反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长江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和以长江大学名义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学术行为基本规范
第六条 诚实客观。在科学技术研究中,鼓励科研创新,提倡实事求是、严谨认真,讲诚信,反对投机取巧、沽名钓誉、弄虚作假,坚决摒弃伪科学。
第七条 科学民主。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坚持贯彻“双百方针”,发扬科学民主精神,反对学霸作风,坚持学术平等,互相尊重,不武断,不唯我,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公平竞争,共同提高。
第八条 团结协作。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弘扬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重视团队作用,甘为人梯,奖掖后学。
第九条 开拓创新。创新是科学研究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坚持开拓创新,反对因循守旧、固步自封。在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的培养中,应传授科学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选拔学术带头人和有关科技人才,应将科学道德与学风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第十二条 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第十三条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成果重复报奖等。
第十四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第十五条 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做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财物馈赠。
第十七条 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虚假商业广告宣传。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举报。被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科研人员违反科研道德的事件,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展开调查核实,作出相应的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应采取回避措施。当事人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回避。在调查期间,学校采取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对如实反映有关科研人员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如经查实属于不实举报,应严肃处理举报人,并为被举报者澄清事实。
第二十一条 被举报人的不端行为确认属实之后,学校责令其公开检讨,追回相关资助及津贴,取消相关荣誉称号、奖励等,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长大校发[2010]90号文件同期执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