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发展研究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6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发展研究奖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原《湖北省决策咨询奖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湖北发展研究奖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和加强我省发展研究工作,增强发展研究的号召力和感染力,提高发展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激励社会各界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5〕1号)和省政府领导关于设立湖北发展研究奖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北发展研究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发展研究成果,是指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决策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发展研究报告等成果。
主要包括: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省域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其重大举措,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重要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跨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战略问题以及其他关系全局的行政决策等问题完成的咨询研究报告、课题调研和决策建议等。已公布施行的政策、法规、制度、规划、决定等,不属此列。
第四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发展研究成果,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评奖:
(一)研究成果已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经过实践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
(二)研究成果已被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经过实践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
(三)研究成果已被市、州、县人民政府采纳应用,并经过实践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
(四)研究成果虽未被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应用,但已经专家评议确认,若被采纳应用将可能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凡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发展研究成果,不得再申报参加本评奖活动。
第六条湖北发展研究奖采取限额申报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湖北发展研究奖设特等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特等奖每次最多1项,一等奖每次最多5项,二等奖每次最多20项,三等奖根据申报成果的水平酌定。
第八条湖北发展研究奖根据发展研究成果的决策咨询价值、理论创新程度、以及对全省或者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等方面综合评价,并符合以下标准。
特等奖: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对全省和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全局的改革开放有突出贡献;对全省制定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有重大的决策咨询参考价值。
一等奖:在理论和方法上有突破性创新;对全省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全局的改革开放有重要贡献;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有较大的决策咨询参考价值。
二等奖: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创新;对全省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全局的改革开放有较大贡献;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有明显的决策咨询参考价值。
三等奖:在理论和方法上有新意;对区域性社会经济发展、改革开放有贡献;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方案和具体政策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九条湖北发展研究奖评审坚持质量标准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宁缺勿滥。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负责湖北发展研究奖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设立湖北发展研究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其成员由有关领导和从事咨询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2/3。
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库,每届评奖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若干名专家参加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湖北发展研究奖的评审分初评、复评、终审三个阶段进行。
必要时,特等奖和一等奖的申报者需到评审委员会进行现场答辩。
第十二条湖北发展研究奖的评审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有抄袭剽窃行为和其他侵犯著作权益行为者;
(二)冒名、伪托申报者;
(三)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者;
(四)以不良方式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者。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对经评审拟予奖励的发展研究成果,应将其成果名称、完成单位或者个人以适当的方式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向评审委员会投诉,并由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确定为授奖成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获得湖北发展研究奖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六条湖北发展研究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省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款,由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实行评审表决制,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单位、个人,包括省直机关和副厅以上事业单位,省政府咨询委员(省政府咨询委特邀专家)、参事、文史馆员,县以上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州、县党政机关和政策咨询研究机构,在鄂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其它有关单位,以及上述机构的研究人员。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决策咨询奖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