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科研教师:
根据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精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任务安排的通知》及《长江大学科研助理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一支重要生力军,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既是促进就业稳定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与国家科技计划实施相匹配的专业科技支撑队伍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岗位主要职责
(一)从事项目的辅助研究工作,含RA(Research Associate,研究助理)岗位;
(二)从事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等工作;
(三)从事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及野外试验基地的管理工作;
(四)从事科研行政、业务秘书类等工作,以及根据项目研究需求须完成的其他工作。
三、岗位设置条件
因科研工作需要,下列单位和个人可向人事处申请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一)科研经费中列有劳务支出预算的教师个人或团队。
(二)有自主经费来源的学院(部)或科研平台。
四、聘用形式
科研助理岗位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由学校委托劳务派遣公司聘用。
五、聘用基本条件、程序及期限
(一)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纪录;
2.长江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
4.满足岗位必须的其他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报考本校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
(二)聘用程序
1.用人单位(项目、团队、平台、学院(部、中心))向人事处提出申请;
2.人事处会同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科处审批;
3.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招聘;
4.办理上岗手续,发放校园卡。
(三)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最长聘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六、薪酬管理
(一)聘期内实行协议薪酬包干制,具体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或科研团队负责人根据其工作任务确定,薪酬标准不低于校区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聘用人员的所有薪酬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经费来源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有关政策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聘用单位必须为聘用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劳务派遣公司对聘用人员的派遣服务费由学校承担。
(五)科研助理岗位开支的相关费用学校不再从项目中计提管理费。
(六)聘用人员不享受校内其他福利待遇。
七、日常管理
(一)坚持“谁用工谁主管”的原则,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聘用单位负责,人事处负责监督。
(二)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由用工单位对其年度(或阶段)工作情况进行书面鉴定,经人事处审定后,由劳务派遣公司确认。
(三)聘用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聘用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学校可提前终止聘用。
(四)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要提前终止聘用的,须提前30日书面告知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办理聘用终止相关手续。
八、报送要求
请各学院(部)及相关负责人将科研助理聘用意向报学院汇总后,填写附件1:《长江大学科研助理岗岗位需求统计表》,于2022年7月1日17:30前以电子表格形式统一报送科技处,邮箱:1179534951@qq.com。如有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科技处。
科技处联系人:车桥0716-8060561
人事处联系人:杨琴0716-8060554
科学技术处
人文社会科学处
人事处
学生工作部(处)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