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国自然基金非集中申报期项目指南通知(持续更新)
《管理科学部2026年第1期应急管理项目“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研究”申请指南》
通知链接:关于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2026年第1期应急管理项目“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研究”申请指南的通告 (nsfc.gov.cn)
校内接收截止时间(重要!!!):3月11日中午12点(请注意校内提交的截止日期,给科发院预留时间进行形式审查和提交清单时间,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报书,基金委不会受理,请知悉。逾期提交请自行完成形式审查!)
基金委截止时间:2026年3月12日16时
注意事项:详见指南要求。
《202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人机复杂系统管理”专项项目》
通知链接:关于发布202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人机复杂系统管理”专项项目申请指南的通告 (nsfc.gov.cn)
校内接收截止时间(重要!!!):3月25日中午12点(请注意校内提交的截止日期,给科发院预留时间进行形式审查和提交清单时间,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报书,基金委不会受理,请知悉。逾期提交请自行完成形式审查!)
基金委截止时间:2026年3月21日—3月26日16时
注意事项:详见指南要求。
《202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俄罗斯科学基金会合作研究项目指南》
通知链接:202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俄罗斯科学基金会合作研究项目指南 (nsfc.gov.cn)
校内接收截止时间(重要!!!):4月24日中午12点(请注意校内提交的截止日期,给科发院预留时间进行形式审查和提交清单时间,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报书,基金委不会受理,请知悉。逾期提交请自行完成形式审查!)
基金委截止时间:2026年2月2日—4月27日16时
注意事项:
一、资助领域和申请代码。
1. 数学和物理科学(申请代码1须选择A下设申请代码,建议填写至最末一级)。
2. 地球科学(申请代码1须选择D下设申请代码,建议填写至最末一级)。
3. 工程与材料科学(申请代码1须选择E下设申请代码,建议填写至最末一级)。
4. 信息科学(申请代码1须选择F下设申请代码,建议填写至最末一级)。
二、附件材料:
(1)合作双方共同撰写的英文申请书(英文申请书模板见附件1)。
(2)合作协议(协议模板见附件2)。中俄双方申请人须就合作研究内容及知识产权等问题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由申请人与俄方合作者(默认为“中方申请人信息”栏目和“境外合作人员”栏目的第一人)共同签署。
未按要求提交以上附件材料的项目申请将不予受理。
《202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东亚峰会合作研究计划”(e-ASIA)合作研究项目指南》
通知链接:https://www.nsfc.gov.cn/p1/3381/2824/100213.html
校内接收截止时间(重要!!!):4月1日中午12点(请注意校内提交的截止日期,给科发院预留时间进行形式审查和提交清单时间,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报书,基金委不会受理,请知悉。逾期提交请自行完成形式审查!)
基金委截止时间:2026年1月26日—4月2日16时
注意事项:
1、资助期限为3年,申请书中的研究期限应填写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2、附件材料:请在中文申请书的“附件”栏上传提交申请人与外方合作者共同撰写并提交至e-ASIA秘书处的最终版本英文申请书(模板见外方指南
https://www.the-easia.org/jrp)。中、英文申请书的基本内容须保持一致。
《202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韩国国家研究基金会合作交流与双边研讨会项目指南》
通知链接:https://www.nsfc.gov.cn/p1/3381/2824/100214.html
校内接收截止时间(重要!!!):2月25日中午12点(请注意校内提交的截止日期,给科发院预留时间进行形式审查和提交清单时间,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报书,基金委不会受理,请知悉。逾期提交请自行完成形式审查!)
基金委截止时间:2026年1月27日—2月26日16时
注意事项:
1、合作交流项目执行期为2年,申请书中的研究期限应填写2027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学术会议项目执行期为1周,申请书中的研究期限应填写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申请合作交流项目,应在“项目执行计划”栏目,按照交流年度,详细列出出访及来访人员姓名、出访及来访日期和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内容。
申请学术会议项目,应列出会议日程安排和拟参会人员信息。中方参会人员应至少来自国内3个不同的单位,且每个参会人员均须是2027年12月31日(含)以后结题的3年期(含)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研项目(合作交流项目除外)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
3、附件材料包括:
(1)申请合作交流项目须提交合作交流协议(协议模板见通知附件)。中韩双方申请人须就合作内容、交流计划及知识产权等问题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交流协议。
(2)申请学术会议项目须提交英文申请书(模板见通知附件)作为中文申请书附件提交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同时,项目申请人须提供中韩参会人员名单,申请在韩国召开的双边学术研讨会只要求中方组织者一人填写中文申请书。
《202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联合科研资助基金合作研究项目指南》
通知链接:https://www.nsfc.gov.cn/p1/3381/2824/98808.html
校内接收截止时间(重要!!!):2月26日中午12点(请注意校内提交的截止日期,给科发院预留时间进行形式审查和提交清单时间,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报书,基金委不会受理,请知悉。逾期提交请自行完成形式审查!)
基金委截止时间:2026年1月19日—2月27日16时
注意事项:
1、资助期限为3年,申请书中的研究期限应填写为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2、除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书外,申请人须将下列附件材料上传至申请书的“附件”栏中一并提交:
(1) 申请人与澳门地区合作者签署的合作协议扫描件。
(2)澳门地区合作者提交给FDCT的申请书扫描件。
《202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香港研究资助局联合科研资助基金合作研究青年项目指南》
通知链接:https://www.nsfc.gov.cn/p1/3381/2824/98215.html
校内接收截止时间(重要!!!):2月26日中午12点(请注意校内提交的截止日期,给科发院预留时间进行形式审查和提交清单时间,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报书,基金委不会受理,请知悉。逾期提交请自行完成形式审查!)
基金委截止时间:2026年1月19日—2月27日16时
注意事项:
1、项目资助期限为4年,申请书中的研究期限应填写2027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2、除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书外,申请人须将下列附件材料上传至申请书的“附件”栏中一并提交:
(1)申请人与香港地区合作者签署的合作协议扫描件。
(2)香港地区合作者提交给RGC的申请书扫描件。
《202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香港研究资助局联合科研资助基金合作研究重点项目指南》
通知链接:https://www.nsfc.gov.cn/p1/3381/2824/98214.html
校内接收截止时间(重要!!!):2月26日中午12点(请注意校内提交的截止日期,给科发院预留时间进行形式审查和提交清单时间,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报书,基金委不会受理,请知悉。逾期提交请自行完成形式审查!)
基金委截止时间:2026年1月19日—2月27日16时
注意事项:
1、项目资助期限为4年,申请书中的研究期限应填写2027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2、除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书外,申请人须将下列附件材料上传至申请书的“附件”栏中一并提交:
(1)申请人与香港地区合作者签署的合作协议扫描件。
(2)香港地区合作者提交给RGC的申请书扫描件。
《202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香港研究资助局联合科研资助基金合作研究项目指南》
通知链接:https://www.nsfc.gov.cn/p1/3381/2824/98213.html
校内接收截止时间(重要!!!):1月29日中午12点(请注意校内提交的截止日期,给科发院预留时间进行形式审查和提交清单时间,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报书,基金委不会受理,请知悉。逾期提交请自行完成形式审查!)
基金委截止时间:2026年1月19日—1月30日16时
注意事项:
1、项目资助期限为4年,申请书中的研究期限应填写2027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2、除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书外,申请人须将下列附件材料上传至申请书的“附件”栏中一并提交:
(1)申请人与香港地区合作者签署的合作协议扫描件。
(2)香港地区合作者提交给RGC的申请简表扫描件。
《2026年度中日韩前瞻计划项目指南》
通知链接:https://www.nsfc.gov.cn/p1/3381/2824/97927.html
校内接收截止时间(重要!!!):2月11日中午12点(请注意校内提交的截止日期,给科发院预留时间进行形式审查和提交清单时间,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报书,基金委不会受理,请知悉。逾期提交请自行完成形式审查!)
基金委截止时间:2026年1月15日—2月12日16时
注意事项:
1、申请书中的研究期限应填写2027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
2、附件材料包括:
(1)英文申请书(模板见通知附件),上传添加至中文申请书的“附件”栏中一同提交。中、英文申请书的基本内容须保持一致,并且与日韩合作者向其对应机构提交的申请书一致。
(2)合作协议(模板见通知附件)。合作三方须就合作内容及知识产权等三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由申请人与日、韩合作者共同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