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
为健全我校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推进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新、高价值转化,根据《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运字〔2021〕7号)、《长江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20〕110号)文件精神,拟在各学院(部)、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配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重大科研项目(课题)组配备知识产权专员,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本学院(部、中心)知识产权申请前审核评估、变更审批、授权后管理和转移转化工作。
2.负责组织本学院(部、中心)重点学科或关键技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导航、挖掘、布局、培育工作。
3. 协助学校做好知识产权统计、归档、考核、专利奖申报、项目申报等相关工作,建立并维护知识产权数据库。
(二)知识产权专员职责
1.负责研发项目知识产权导航、挖掘、布局、培育工作。
2. 负责研发项目知识产权申请、变更和授权后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方案,并推进转移转化工作。
二、配备要求
1.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选配要求。理、工、农、医等学院(部)、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必须选配一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其他学院或实验室根据需要自愿确定是否选配)。各学院结合工作实际可以在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科研秘书、熟悉知识产权管理的教授等人员中选配。挂靠在学院(部)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的管理人员可由学院(部)管理人员兼任。
2. 知识产权专员人员选配要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及以上项目、课题经费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在研项目,原则上在项目组成员中按需选配一名知识产权专员,其它项目(课题)组可自由选配。
3.请各相关学院(部)、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于4月20日前将配备名单报送科学技术处成果管理科。
联系人:张琴;联系电话:8060873。
长江大学科学技术处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