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江 大 学 文 件
长大校发﹝2018﹞228号
关于印发《长江大学纵向科研项目
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江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9月18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江大学
2018年11月20日
长江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上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50号)等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是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为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使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
1.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项目组科研绩效的认定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间接费用的使用工作。
2.计划财务处负责间接费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审计处负责间接费用的审计监督。
4.纪委(监察处)按照工作职责对间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5.项目所在学院(中心)负责项目组间接费用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
第二章 间接费用的编制与计提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规定,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的比例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具体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对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比例核定,具体为50万元(含)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五条 对于其他财政科研项目或学校作为课题(任务)参与方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上级课题主持单位的规定进行核定。项目主管部门没有明确预算规定的,参照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足额提取间接费用。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25%由学校统筹(其中15%返还项目所在学院(中心),10%用于学校科研发展基金),间接费用的75%由项目组统筹;人文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15%由学校统筹(其中10%返还项目所在学院<中心>,5%用于学校科研发展基金),间接费用的85%由项目组统筹。
第三章 绩效支出的发放
第七条 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激励科研人员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经费中由项目组统筹使用的部分可提取发放科研人员绩效。绩效支出安排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预算中明确了绩效支出金额的项目,其绩效支出金额不能超过预算数。
第八条 以项目的年度进展、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的结论作为项目组绩效支出发放的依据。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可提取绩效支出部分的50%进行发放,余下部分根据项目结题验收时的评审结论予以发放。
第九条 项目结题后,以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结题通知等相关评审结论为依据,发放剩余绩效支出部分,因故未通过结题的项目不予发放,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条 项目组绩效支出提取流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项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确定绩效支出发放名单和金额,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中心)审核,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办理。因项目组原因导致项目延期结题的,停止发放剩余绩效支出;终止、撤销项目的,追回已发放的绩效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组在科研活动中所发生的相关税费需符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支付给相关人员的绩效奖酬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共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长江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印发